郑州慈善总会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
郑州慈善总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慈善志愿者、志愿服务队伍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慈善志愿服务,推进我市慈善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郑州慈善总会章程》,制定《郑州慈善总会志愿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慈善志愿服务以及与慈善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管理办法所称慈善志愿服务,是指在郑州慈善总会注册的郑州慈善志愿者、志愿服务队伍和慈善志愿者工作站以及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慈善服务。
第二条 开展慈善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三条 本会负责本市慈善志愿者及志愿服务队伍的注册、登记、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慈善志愿者及志愿服务队伍的劳动。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参加郑州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慈善志愿者及慈善志愿者队伍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郑州慈善总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郑州慈善志愿者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郑州慈善志愿者”,是本会注册志愿者的统一称号。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慈善志愿服务的自然人。遵循“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和“自觉自愿、无私奉献、量力而行、持之以恒”的原则。
慈善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郑州慈善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本会指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也可以通过郑州慈善志愿者工作站进行注册。
第八条 郑州慈善志愿者注册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年满十八周岁,热心公益慈善事业,思想品德优良,具有较强奉献精神、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的本市公民。
(二)承认并遵守《郑州慈善总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
(三)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四)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的体能素质,经过注册、登记、培训等程序,自愿参加慈善志愿服务工作。
(五)每年至少参加20小时慈善志愿服务工作。
第九条 郑州慈善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自愿退出的权利。
(二)经许可后,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活动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三)获得从事慈善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四)接受与慈善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会的帮助。
(七)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郑州慈善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郑州慈善总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接受本会组织开展的募捐、救助、帮扶等各项慈善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和安排,履行慈善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任务,确保服务质量。
(四)维护郑州慈善总会及郑州慈善志愿者的形象、声誉。
(五)尊重慈善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尊严,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向慈善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郑州慈善总会或郑州慈善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郑州慈善志愿者的分类:
郑州慈善志愿者可依据自身专业、特长,报名不同种类慈善志愿者,以便更有针对性的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一)一般志愿者(交通劝导、文明劝导、环境卫生清理、活动宣传、资料发放等)。
(二)技术志愿者(理发、家电维修、视力检测及保养、电脑培训、汽车服务等)。
(三)文化志愿者(舞蹈、器乐、京剧、合唱等)。
(四)专业志愿者(法律咨询、教育培训、义诊等)。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有关规定的慈善志愿者,本会将给予批评、警告直至除名,收回慈善志愿者证件等身份凭证。
第三章 郑州慈善志愿服务队伍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郑州慈善志愿服务队伍”,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以开展慈善志愿服务为宗旨在我会注册、登记的志愿服务队伍。是指慈善志愿者以团体参与的形式从事慈善志愿服务活动。遵循“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和“社会所需、集体所能、发挥特点、发扬优势”的原则。
第十四条 郑州慈善志愿服务队伍接受本会的直接领导。首次注册、登记需要设立队长一名,副队长若干名,拥有慈善志愿者至少二十名。队长负责与本会沟通日常志愿服务工作事宜,副队长负责组织开展本队伍志愿服务活动,做好活动记录。
第十五条 郑州慈善志愿服务队伍根据志愿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可适当组织、成立若干慈善志愿服务小组,高效、有序的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郑州慈善志愿服务队伍注册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郑州慈善总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
(二)注册队员需符合郑州慈善志愿者注册条件。
(三)申请需提供如下相关资料: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提供机构相关合法且有效证件正、副本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加盖公章)、机构简介、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管辖单位或部门盖章证明的申请书、机构简介、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提供的队伍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五)每年以团体名义至少组织开展或参加40小时慈善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郑州慈善志愿服务队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慈善志愿服务计划,组织实施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二)负责慈善志愿者的招募、注册、评价、激励等工作。建立健全队伍档案,主要包括:慈善志愿者登记表、服务记录、活动手册、活动总结、活动影音资料和队伍工作计划等。
(三)对慈善志愿者进行慈善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为慈善志愿者参与慈善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解决慈善志愿者在慈善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维护慈善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为慈善志愿者及时、无偿、如实出具慈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郑州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办法》及《郑州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经本会同意,筹集、管理和使用慈善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等。
(七)组织开展慈善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承认并遵守郑州慈善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九)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慈善志愿服务队伍的活动经费来源包括:
(一)自身所在组织或单位提供支持。
(二)依法获得的社会捐赠、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与本会相关慈善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本会相关管理部门、捐赠者、资助者以及志愿者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条 郑州慈善志愿服务队伍经我会同意可以单独招募慈善志愿者。招募时,应当说明郑州慈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条件,慈善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二十条 郑州慈善志愿服务队伍安排慈善志愿者参与慈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慈善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慈善志愿服务队伍可以申请建立郑州慈善志愿者工作站,并依托工作站设立郑州慈善基金,享有更多权利和义务。具体遵循《郑州慈善志愿者工作站管理办法》及《郑州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郑州慈善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本会统一组织或许可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时,必须使用本会统一的慈善志愿服务标志,并携带本会慈善志愿者证件。
第四章 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慈善志愿服务活动的范围包含但不仅限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应急救援、环境保护、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助医助学、拥军优属、社区服务、心理咨询、慈善宣传等社会公益慈善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慈善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实施、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慈善志愿者可以参与本会组织开展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需要慈善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本会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告知需要慈善志愿服务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本会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慈善志愿者、志愿服务队伍、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安排慈善志愿者、志愿服务队伍参与慈善志愿服务活动,应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参与内容要与慈善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慈善志愿者提供超出能力的慈善志愿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科、教、文、卫、体”等相关领域内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有专业知识、技能的慈善志愿者开展专业慈善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机构成立慈善志愿者队伍,进社区、进农村等开展基层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开展专业慈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法规对职业资格有要求的,慈善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为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郑州慈善总会对慈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志愿服务运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及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可强行指派慈善志愿者、志愿服务队伍提供服务,不得以慈善志愿服务名义进行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慈善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慈善志愿者、志愿服务队伍、志愿服务对象在慈善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为弘扬郑州慈善志愿者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精神,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评先、评优的表彰活动,表彰郑州慈善志愿者队伍和慈善志愿者个人。
第五章 慈善志愿服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及各慈善志愿者工作站负责慈善志愿者服务管理,包括慈善志愿者、慈善志愿服务队伍和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郑州慈善志愿者档案管理包括慈善志愿者登记表、慈善志愿者证、胸贴等。慈善志愿者参加首次培训后,统一发放慈善志愿者证和胸贴,由个人保存。慈善志愿者证、胸贴是个人慈善志愿者每次服务必带的标志物,慈善志愿者队伍服务时还应携带慈善旗帜或条幅。
第三十七条 郑州慈善志愿者注册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首先在“志愿郑州”网站进行实名注册,并申请加入郑州慈善总会志愿者团队。之后申请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和一寸照片两张,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本会郑州慈善志愿者登记表。
(二)由本会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注册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本会为慈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并发放郑州慈善志愿者证和胸贴,其后方可参加慈善志愿服务。
(三)为便于全市慈善志愿者的统一管理,慈善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郑州慈善志愿者证号。慈善志愿者的证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取消慈善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证号,被注销的证号原则上不重新使用。
第三十八条 慈善志愿者培训:
(一)首先需详细了解《郑州慈善总会章程》《郑州慈善总会志愿者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全面了解慈善志愿者基础知识。
(二)本会将不定期举行全市慈善志愿者培训工作,新注册志愿者需积极参加。
(三)本会及各慈善志愿者工作站将持续开展“郑州慈善大讲堂”慈善培训活动,志愿者根据个人特长和服务内容需自行积极选择、参加培训。
第三十九条 郑州慈善志愿服务流程请遵循以下程序:
(一)郑州慈善志愿者或队伍参加服务时,主要采取自选或团体安排双向协调的方式参与服务。服务人数以服务活动所需人数为限,服务内容以服务对象要求为准。团体慈善志愿者可经申报批准后自主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或统一参与本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二)慈善志愿服务的五个环节:招募慈善志愿者——征集服务对象——选派慈善志愿者——开展服务——服务总结与评估。各慈善志愿者队伍可根据实际服务情况进行合理扩展,确保活动的合理性、完整性。
(三)参加服务的慈善志愿者需准时到达集合地点。
(四)一律实行持证服务制度。
(五)如因特殊情况,临时不能参加服务,需提前通知活动负责人。
第四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