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慈善总会公益慈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条例

2017-11-20

 

郑州慈善总会

公益慈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条例

   

为加强和规范慈善项目管理,确保慈善项目顺利实施,保证项目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和本会章程以及救助工作细则的规定,按照“安老、扶孤、助学、济困”的宗旨以及捐赠者的意愿,对社会组织需要本会资助的公益慈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行规范运作,特制定本条例。

   一、项目款项支出使用限制

1.项目资金支出应有详细的申报预算方案,未列入预算的支出应特别注明理由,金额超过项目总预算1%的应书面上报郑州慈善总会申请批准。

2.项目资金用于购置桌椅、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家具、自动化设备的,需先行向慈善总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购买。购买办公家具项目累计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总预算的5%,购买办公自动化设备累计费用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0%。提出购买申请中需详细标明设备的品牌、型号、报价、使用人及用途等信息。如所购买设施、设备有特殊用途的,需在购买申请中详细说明购买理由和依据。

所购置资产需建立单独对应台账,需报废、销毁时应先行向总会提出申请。

所购置资产在项目实施期限内不得转移、出售。在项目实施完毕后且在新一年度未继续与总会合作的,项目单位需保证所购资产两年内完好,并随时配合总会调用。如项目因客观因素提前终止的,项目单位需按照总会要求对所购资产进行处置。

项目资金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必然联系的其他费用。

3.项目救助金发放给个人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档案资料中应留存受助者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纸上并有受助者本人手抄银行卡号及签字、按手印。除特殊情况(如举行集中救助活动)外,应避免现金支付。必须支付现金的,需领取人在救助金领取单上签字、按手印,救助金领取单需包含受助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领取金额、领取时间,需代领的,要另行注明代领人姓名、联系方式、与受助者的关系,并提供关系证明。同时涉及救助金继续购买项目内服务或物品的,除领取单外,还需提供相应费用列支清单。

4.车辆租赁需根据项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临时租赁,如需长期固定租赁车辆需提前报总会批准。年内场地租赁费用总计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20%,应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及有效票据。

5.项目合作单位人员因项目工作需要确需前往郑州市以外城市(不包括郑州市所辖县、市)的,费用凭对应票据从项目款中列支,费用包括住宿+伙食+城市内交通,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180元/天。火车乘坐标准限制为5小时以内为硬座,12小时以内为硬卧,高铁限制为二等座,飞机限制为经济舱。

6.发放志愿者补贴需制订内容详细的志愿者补贴领取单,领取单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志愿者到场总人数、志愿者工作内容及志愿者签字、按手印。志愿者补贴仅包括误餐补贴和市内交通及通讯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元/人/天。

7. 如有购买大宗货物(1000元以上),须签订购销协议,并以转账形式付款,供货方需有对公账户,并提供购销清单(明确显示物品品牌、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购买及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及地点、经办人等)

8.项目合作单位项目实施所需款项支出需有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及项目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9.项目活动中需向个人发放物品的,人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物品可不经郑州慈善总会出入库,直接发放。人数在20人以上的,所有物品需经出库入库,方可发放。需向单位发放物品的,所有物品需经出库入库后发放。

10.项目涉及聘请教师进行培训内容的,教师薪酬不得超过社会同类工作薪酬的60%。档案中需提供同类工作薪酬参照表,并注明数据来源。

二、项目资金的拨付

1.项目合作单位以红头文件形式出具拨款申请函,概述资金使用动向及项目进度,明确已使用金额及本次申请拨付金额。与项目开展活动的相关档案资料及收款回执票据一同报至总会项目部。

2.项目部对报送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项目开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规范无误,报送总会秘书处审批。

3.总会秘书处批复拨款许可,总会财务处将项目款项拨付至项目合作协议指定收款账户。

4.项目单位须针对项目款项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款项的管理,严格按照《慈善项目合作协议》中的约定使用项目资金。

三、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由郑州慈善总会项目部、郑州慈善总会秘书处、郑州慈善总会监事会对项目实施单位不定期进行单独或会同监督检查,必要时会邀请第三方专业审计单位介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项目档案整理是否规范;

(2)资金使用是否科学合理;

(3)财务账目是否清晰有序;

(4)项目实施是否高效落实;

(5)单位的各项建设是否与项目开展相适应。

2.项目合作单位使用项目资金严禁以下情形,违者将被终止项目实施、取消项目合作资格、追缴违规使用项目款项,郑州慈善总会保留对其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擅自挪用项目资金。

(2)擅自调整救助金额、比例。

(3)使用项目资金进行宴请、向参观、检查人员赠送礼品的。

(4)未经提前申请,超规格接待专家学者或支付高额报酬。

(5)其它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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