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慈善总会章程

2017-06-15

郑州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郑州慈善总会(英文名ZHENGZHOU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Z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市综合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河南省郑州市航海西路7号附2号。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组织引领社会爱心人士和单位,关怀帮助社会上的各类困难群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慈善活动,扶危济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三条  本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违背社会公德,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尊重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侵害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均为郑州市民政局,接受郑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慈善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集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各类慈善事业发展、救助基金;接收国内外各种机构、组织和人士捐赠款物;组织义演、义卖等社会活动;通过广播、报纸、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和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等形式,依法开展各种社会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分配、调拨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帮扶困难群体,助力精准扶贫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各种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六)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和NGO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慈善活动,营造慈善氛围,宣传慈善文化,创造慈善城市。

(七)兴办实业。创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非营利性实体和非营利社会组织,拓宽善款渠道,筹措慈善资金。

(八)交流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郑州市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的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他们策划实施在郑州的慈善救助项目;参与国际间的慈善援助活动。

(九)建言献策。介绍国内外有关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意见。

(十)指导引领。对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及县(市)区的慈善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引领郑州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慈善信托、慈善保险和慈善资金的净值增值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四)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成为本会永久会员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办公室审核,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入会(其中单位会员须经秘书长、会长审批同意);

(三)单位会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会员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四)本会会员由本会理事会统一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由本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秘书长、会长审批同意后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秘书长、会长审批同意后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自公示之日起,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内无特殊情况不交纳会费;

(二)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办公地址的变更和本会的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制定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重要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和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请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经会长同意后实施;

(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会长同意后执行;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同意后执行;

(八)制定重大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方案,经会长同意后执行;

(九)拟定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重要制度,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要按重要档案保存,留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但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其中驻会副主席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郑州慈善总会理事会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由市纪委监委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审计、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代表、新闻媒体代表以及捐赠者代表组成。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慈善总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视为自动放弃监事资格及职务;监事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解除监事职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检查总会日常办事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审议总会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下一年新申报慈善项目进行立项调研、论证并与常务理事会共同确定立项事宜;

(五)监事会处理总会工作时应依据《郑州慈善总会监事会章程》,并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如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中共郑州市民政局直属机关党委。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中共郑州市民政局直属机关党委的领导。

第四十条  本会积极拓展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突出慈善机构的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十五条  本会每月定期通过郑州慈善总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以下慈善信息:

(一)组织章程;

(二)组织机构;

(三)向社会公开募捐和救助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四)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

(六)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七)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六条  本会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补助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资理财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行政(办公)经费来源于发展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向捐赠、政府补助、捐赠款利息、投资理财收入、兴办实体的收入以及按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的不超过10%的管理经费。本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开展慈善帮扶、救助活动;

   (二)奖励为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

   (四)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款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捐赠人对捐赠到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立财务部。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经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郑州市民政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郑州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慈善事业。

第六十条  本会经郑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28日郑州慈善总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郑州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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