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慈善总会监事会章程

2017-06-15

    第一条 为健全本会监督机制,打造阳光透明慈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郑州慈善总会章程》、《郑州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均为郑州慈善志愿者,由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民政、新闻媒体等部门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赠代表、捐赠代表等组成。
    第三条 监事会在本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监事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本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设顾问若干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办公室主任一名,监事若干名。
    第六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本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慈善资金合法、安全、有效使用。
    第七条 监事会对本会的日常资金募集、救助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享有监督检查权。
    第八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检查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 检查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财务、会计资料及资金运转情况,查阅有关资料,验证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 检查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行专项资金定期审查制度,确保慈善资金不受侵害。
    (四) 检查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财务内控制度是否严谨健全,内控制度是否体现资金运转透明、公开。
    (五) 审议本会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六) 对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违反慈善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为建议纠正和制止。
    (七) 调研、监督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外发布的慈善项目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进行中期、终期评估;评估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八) 对本会日常经营管理和救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每次检查结束,监事会应及时做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财务及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价;慈善项目运行及社会效益;本会运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使用资金行为有可能危及资金安全以及监事会认为需要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16日本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生效。同时原《郑州慈善总会监事会章程》废止。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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