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慈善志愿者队伍章程

2015-06-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慈善志愿者的管理,推动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推进我市志愿服务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慈善志愿者队伍的宗旨是:以人为本,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遵循“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服务理念,以“社会所需、志愿者所能”为工作原则,组织慈善志愿者为鳏寡老人、孤儿、残疾人、贫困人群及社会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集和社会救助帮扶活动,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
    第三条 慈善志愿者队伍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活动。
    第四条 慈善志愿者队伍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郑州慈善总会章程》义务开展慈善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的登记及注册
    第五条 慈善志愿者队伍由自愿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和智力等资源,在不为任何报酬的前提下,为慈善事业、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帮助或服务的志愿者组成。
    第六条 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
    第七条 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 热爱慈善事业,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履行加入慈善志愿工作者登记手续。
    (二) 政治坚定,思想进步,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奉献精神和合作意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者管理制度。
    (三) 能够确保参加培训及相关活动。
    第八条 登记注册机构:本会负责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注册程序:
    (一) 申请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和一寸照片2张,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本会《志愿者登记表》。
    (二) 由本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本会为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并发放本会“志愿者工作证”,其后方可参加志愿服务。
    (三) 为便于全市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市统一使用的本会志愿工作者工作证号。工作证号在本人志愿服务证和本会《志愿者登记表》上标示。每名志愿者的工作证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取消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工作证号,被注销的工作证号原则上不重新使用。工作证号由本会统一确定编制规则。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五)有选择与个人技能和兴趣相符的服务项目的权利。
    (六)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七)参加自愿,退出自由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 遵守《郑州慈善志愿者管理办法》和志愿者工作站的规章制度。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募捐、救助、帮扶等各项慈善公益活动。
    (四) 完成慈善志愿者工作站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和任务。
    (五) 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队伍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
    (六) 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志愿者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参与违反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
    第十二条 为维护慈善志愿组织的声誉和严肃性,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志愿者,本会将给予批评、警告直至从志愿者队伍中除名,并交回工作证等身份凭证。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布置、协调、指导和检查。
    第十四条 郑州慈善志愿者由各志愿者工作站领导并组织统一活动。
    (一) 慈善志愿者工作站站长由本会与拟设志愿者工作站协商确认,也可由本站志愿者推荐担任。
    (二) 每个慈善工作站设站长一名,由站长聘任副站长若干名,站长具体负责本站工作,开展各种服务活动。
    (三) 工作站设秘书一名,在站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上下联络和工作站活动纪实。
    (四) 工作站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适当组成若干服务队或小组,便于有效地开展慈善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由本会组织志愿者培训工作,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必须使用本会统一的慈善标识,佩带本会发放的志愿工作证。
    第十七条 本会为弘扬慈善志愿工作者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精神,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评选先进的表彰活动,表彰慈善志愿者工作站和慈善志愿工作者,激励慈善志愿工作者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秘书处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本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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