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郑州慈善总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开展募捐、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资金增值的营运,以及这一过程的财务工作和接受社会监督。资金管理工作由本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本会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二) 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三) 国际组织的无偿援助;
(四) 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 本会资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章 资金募集
第五条 资金筹募主要包括:
(一) 日常性捐赠,通过现金捐款、银行捐款、网上捐款、邮局捐款、上门收取等形式进行。
(二) 开展专项捐赠活动,如:一日捐活动、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第六条 为扩大慈善资金积累,长期发展公益事业,本会在资金管理中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慈善项目资金。
第七条 慈善资金社会募集工作,由本会负责组织实施。凡自愿参加我会募集资金者,必须先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经本会审查批准成为义工,签订协议,发给委托证(书)后,方可开展活动。一切募集活动必须接受本会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成立有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的主要工作是:动员、联系社会各界,筹划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不得直接参与慈善捐款交接。
第十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募集者的积极性,考虑到社会募集者必需开支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根据其募集资金的不同情况,本会按所募集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向募集者支付募集费用。
第十一条 本会每年从社会募集资金中提取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资金募集者必须与本会密切配合,积极宣传本会宗旨;本会对大额资金捐赠者,依据《章程》,发给荣誉匾牌和证书,并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募集各类物资的,根据不同情况,参照本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 本会受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十六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体宣传和留名纪念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开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也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主要分为:
(一)救助;
1、救助原则
(1)建立科学、高效、便捷的工作制度,最大限度的科学整合社会资源,帮助困难群众。
(2)救助业务程序按层级、权限进行审核、救助。
2、救助分类:总会开展的救助分为重大节日救助、专项救助、临时救助及企业、个人定项救助等。
3、受助群体及救助程序
(1)受助群体:包括贫困大中小学生、孤儿、大病患者、贫困教师、贫困劳模、孤老、贫困老党员、优抚对象、贫困残疾人、农村困难群众等。
(2)求助者可以以多种方式申请救助,如:书面申请、电话申请及网站申请等。
(3)接到求助申请后,募捐救助部及时核实求助者情况,提出有关救助建议,报秘书处审核。
(4)专项捐赠尊重捐赠者意愿。
(二) 审批;
1、单位或个人救助金额在100000元以下的由救助部门拟定救助意见,主管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审批。
2、单位(或群体)救助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由救助部门拟定救助意见,主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3、100000元以上的救助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深入实地调研,提出可行性报告,方可执行。
4、属于定向救助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主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批准。
5、本会与有关单位合作看展的慈善项目(活动)开支,按层级审批。
(三)办公经费及组织宣传费;
本会办公经费是由财政核定预算全额用于聘用制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经费等。办公经费支出50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50000元以上的支出报会长同意,秘书长审批。
(四)善款使用的监管。
为保证善款科学使用、透明、公开,郑州慈善总会定期通过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款物接收捐赠和使用情况,并由政府、社会等部门组建监事会,制定检查审计制度,定期审核监督管理慈善项目以及善款使用情况,保证了善款专款专用。郑州慈善总会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力求以更规范、更透明的运作和监督方式取信于民,使内部的自律与社会的制约构成一个整体,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第十八条 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受资助方应欢迎并接受捐赠者的检查。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签订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的资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独立会计机构,负责资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资金财务管理以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会资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专项资金和事业资金两部分实施管理。专项资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及部分增值收入;事业资金是指无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和部分增值收入。
第二十三条 受赠物资应折款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援方;用于本会工作部分,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六章 资金营运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资金的营运管理,应主动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指导帮助本会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有关资金营运事项,必须事前做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科学做出决策;营运计划的实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各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方通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