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办法

2017-06-15

郑州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规范基金的管理使用,建立募捐长效机制,推动郑州慈善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慈善总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遵从捐赠者的意愿,以支持慈善事业为目的,在本会设立的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且持续注入的资金。基金可冠名,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由本会监管。

第三条 基金的分类:基金分为专项基金、冠名基金。

专项基金是本会专为某一领域设立的基金。

冠名基金是以企业、团体或个人、家庭名义设立的基金,又可分为:捐本捐息冠名基金和留本捐息冠名基金两类。

1、捐本捐息冠名基金:捐赠资金一次性或分期分批拨付至本会,用于基金设立方开展慈善项目;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由总会用于开展其他慈善活动。

2、留本捐息冠名基金:认捐资金(简称:本金)留在捐赠方,在合作期限内,按协议约定的年增值率,每年将当年增值金额拨付至本会,用于开展慈善活动。

 

第四条 在本会设立的基金受法律保护,专款用于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以企业、团体名义设立的冠名基金的启动资金不低于1万元,原则上每年注入资金不低于3万元,保底资金为5000元;以家庭、个人设立的冠名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100元,每年注入资金不低于300元,保底资金为100元。

留本捐息冠名基金本金不少于50万元,合作期限不低于5年,年增值率不低于5%;捐本捐息冠名基金合作期限不低于3年。

基金设立方需提供如下相关资料:企业、团体设立冠名基金需提供该机构相关合法、有效证件正、副本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机构简介;个人、家庭设立基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六条 设立基金流程:

1、本会与捐赠方商定基金管理使用相关事项,起草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协议一式陆份,总会四份分别存入档案室、基金管理部、财务和各负责签订协议部门。

2、捐赠方将捐赠款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汇入本会账户,本基金即告设立。

第三章 基金命名的格式

第七条 基金的命名:

1、专项基金格式为“郑州慈善总会×× (项目名称)基金”;

2、冠名基金格式为:“郑州慈善总会××(机构、个人称谓或称谓缩写)××(项目名称)基金”,简称“郑州慈善总会·××基金”;

第八条 基金命名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精神文明的要求。

第四章 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九条 基金资金来源:

1、基金设立时,申请设立基金的单位或个人的专项捐赠;

2、基金设立后,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定向捐赠。接受境外组织捐赠的,应先请示总会,由总会报告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由郑州慈善总会和基金发起人或基金设立方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经本会同意,基金可成立基金监事会。

1、基金监事会受本会和基金设立方委托,负责基金的监管,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基金监事会成员由本会和基金发起人或基金设立方指定若干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基金名下可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事务管理和资助活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由捐赠方委派,报本会备案。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书面报本会。

第十三条 基金发起人、基金设立方应遵守: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基金管理办法、基金设立协议的相关条款;

2、捐赠方以基金的名义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须制定详细活动方案,并书面向本会请示,得到批复后方可实施。未经本会允许不得以总会名义开展或参与公共活动。

有捐赠环节的,所有捐赠款物应当场清点并公示,其中,捐赠的现金于三个工作日内汇入本会账户,物资清点造册及时报本会,不得坐收坐支。

3、根据协议约定向基金注入资金,并承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4、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

第十四条 基金不刻印章,对外联系统一由本会出具介绍信或公函。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11月底前,向本会书面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基金每年必须进行两次以上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活动,总会视情协调相关领导出席。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1、如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及本会其他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口头警告,基金设立人须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修正;警告两次以上(含)仍未停止、撤销违规行为的,本会将给予书面警告;书面警告无效的,本会有权注销基金。

2、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本会有权注销基金;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直接移交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3、基金管理承办部门负责基金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内容的登记管理。

4、经研究决定注销基金的,本会将向基金设立方下达书面通知;自书面通知下达之日起,基金正式注销,基金内剩余资金由本会直接统筹用于其他慈善项目。

5、基金注销后,本会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登报澄清,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基金设立单位的登记、管理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违规行为反馈至郑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国有企业反馈至郑州市国资委,民营企业反馈至市工商联或市工商局,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反馈至市投促委等)。

第六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各类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九条 基金使用意向由捐赠方确定,但需符合本会宗旨(助学、助孤、助老、助医、助困、赈灾及双方认可的慈善项目)。

第二十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本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票据;

2、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3、定期向社会和捐赠人公布、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4、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所有捐赠人向郑州慈善总会的捐赠,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基金运作过程中要始终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保底资金要求。

第二十三条 基金用于物资采购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必须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供货方;金额达到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受赠方必须施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四条 基金捐赠方用于业务活动费用及宣传制作费不得超过捐款总额的20%。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也可以按照双方协商单独捐赠年度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基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受赠方按《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立100万元以上项目跟踪检查制度。

基金资助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受赠方应向本会报备项目预算、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决算、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项目建成图片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基金的使用审批程序

1、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的基金使用意向及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报本会基金管理部。

2、基金管理部填写统一格式的基金拨付审批表,复核是否符合本会宗旨,核实基金余额是否足够支付该项请求,然后按总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审批。

3、基金管理部按本会领导审批的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款拨付到位,如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七章 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内设基金账户进行监督管理,财务工作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规范。

第三十条 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捐赠方对基金收支情况的查询,本会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一条 郑州慈善总会监事会及总会基金管理部门不定期督察各基金实施单位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根据督察结果,对基金实施单位基金使用管理混乱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郑州慈善总会将向基金实施单位下达书面通知,取消基金合作,自书面通知下达之日起,基金正式撤销。

慈善基金实施单位要单独建立慈善基金账目台面,专人专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延伸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有权对基金设立方的各类慈善活动和宣传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成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基金的活动,直至取消基金的设立,其剩余资金由总会统一安排资助其他慈善项目。

第八章 基金的注销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基金可进入注销程序:

1、基金达到捐赠协议约定的时间,基金设立方不愿意再续签基金的。

2、基金帐户捐赠100万以上余额不足人民币3万元,50万以上余额不足人民币1万元,10万以上余额不足人民币5000元, 5万以上余额不足人民币2000元或低于保底资金,本会基金管理部告知后持续半年仍无增补时,本会将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由本会安排用于其它慈善项目。

3、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

4、双方协商同意注销的。

5、基金设立方在运作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而进入基金注销程序的。

第三十五条 以下为可直接注销基金的情形:

1、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2、在开展慈善募捐活动过程中,截留、私分捐赠款物或者坐收坐支捐赠款物的;

3、定向捐赠的项目不按规定询价、招标的;

4、定向捐赠的项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采购不合格产品的。

第三十六条 若因基金运行违规经总会决定注销的基金,在告知基金设立方后,其剩余资金由总会直接安排用于其他慈善项目。

第三十七条 资金使用完毕后,基金正式注销,同时其协议自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 一旦发生终止本会专项基金合作的情形,剩余基金只能用于慈善资助。

第九章 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三十九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郑州慈善总会可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不影响基金开展正常的资助活动前提下,对临时滞留本会账户的基金余额提出相应的保值、增值方案,交本会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所得收益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可用于其它公益项目或者弥补本会工作经费的不足。

第十章

第四十条 严禁本会的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利用基金谋取私利。

第四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侵害本会专项基金、冠名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慈善总会制定,其解释权归郑州慈善总会所有。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其修订需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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