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

2013-08-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本联合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HARITY ALLIANCE (英文缩写为CCA) 。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由致力于我国慈善事业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联合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联合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是:联合慈善力量、沟通社会各方、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合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8号中彩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弘扬慈善文化。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树立助人悦己、乐于奉献的精神风尚。

  (二)参与政策制订。深入研究慈善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及时反映各类慈善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订和完善慈善法规政策。

  (三)维护会员权益。加强慈善界和其他行业的沟通,及时向政府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声,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

  (四)推动跨界合作。推动建立慈善组织、企业、政府、媒体、学界等各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为慈善行业可持续发展集合社会资源。

  (五)开展评估表彰。依法开展行业评估和表彰工作,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相关展览、展示活动。

  (六)开展专业培训。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培养优秀行业人才。

  (七)促进国际交流。加强国内慈善组织与国际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经验技术和优秀服务项目,推动中国慈善事业走向世界。

  (八)推动行业自律。推动制订和实施各类行业标准,加强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公开透明,维护行业秩序。

  (九)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和其他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联合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合会意愿;

  (三)在慈善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全国性慈善组织、地方慈善联合组织以及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慈善组织,可申请成为本联合会单位会员。

  在慈善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联合会个人会员。

  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应邀可成为本联合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联合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联合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向本联合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联合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

  (五)请求本联合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会章程,执行本联合会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合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参加会员大会;

  (六)接受本联合会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以上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触犯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总顾问、顾问;

  (四)根据会长提名,增补或者调整副会长和秘书长;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决定其他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十二)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审议和决定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联合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四)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应委托他人参会发表意见或作表决,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就有关议题写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弃权;

  (五)列席人员须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方可列席;

  (六)理事会会议纪要应印发全体会员;

  (七)召开理事会议,原则上应提前10天通知;

  (八)做好会议出勤情况的统计工作;

  (九)理事因故不能到会,须正式请假;

  (十)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本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和决定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联合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紧急情况,需由在京常务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做出决议;

  (三)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四)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应委托他人参会发表意见或作表决,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就有关议题写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弃权;

  (五)列席人员须经会长同意方可列席;

  (六)常务理事会议纪要应印发全体理事;

  (七)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应提前10天通知;

  (八)做好会议出勤情况的统计工作;

  (九)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须正式请假;

  (十)常务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慈善领域有杰出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代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全面领导本联合会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必要时召集副会长开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副会长和秘书长协助会长领导本联合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处理联合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管理各内设部门,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六)组织编制本联合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七)组织起草本联合会各项管理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其工作应接受本联合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联合会开展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联合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1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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