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指南

2020-10-16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原则 ............................................................................... 2
4 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内容 ............................................................. 2
5 公募组织的其他信息公开 ............................................................. 5
6 不予公开的信息 ..................................................................... 5
7 信息公开的管理 ..................................................................... 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信息公开报告表 ................................................... 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信息公开审批表 ................................................... 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信息公开资料、渠道一览表 ........................................ 10
参考文献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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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慈善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慈善联合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ZCL/TC 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中国慈善联合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璇、应南琴、孙露露、朱熠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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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慈善组织 charity organization
依法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
组织。
2.2
公募组织 charity organization with the public solicitation qualification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公募组织在信息公开上具有额外的信息公开义务。
2.3
慈善信托 charitable trust
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
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2.4
慈善募捐 charitable fundraising
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
捐。
2.5
重要关联方 crucial related party
与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
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2.6
关联交易 related-party transaction
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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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人隐私 individual privacy
自然人享有的不愿为特定范围之外人知晓的、且与公共利益无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姓名、
通信地址、住所、身份证件号码、或其他自然人未授权公开的信息等,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应公开的除
外。
2.8
统一信息平台 unified information platform
民政部于 2017 年 9 月 1 日开通的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供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
所有的慈善组织免费使用。有些地方政府或者民政部门开发的具有公开慈善信息功能的政府平台,应当
与“慈善中国”联通,形成数据的统一归集。
2.9
自有网络平台 own network platform
慈善组织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3  原则
3.1  真实原则
慈善组织公开的是客观、确切的信息,不得伪造、编造、捏造,不得进行误导性描述,慈善组织要
对发布信息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3.2  完整原则
除不允许公开的内容外,慈善组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完整地公开有关信息,不得进行
选择性公开。
3.3  及时原则
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制度中明确信息公开的时限,及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
时及时对外更新。
3.4  便捷原则
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方式宜保证社会公众或其特定对象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其所公开的信息资
料。
4  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内容
4.1 基本信息
4.1.1 慈善组织于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将下述 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属于
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免予公开):
a) 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b) 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c) 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
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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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 重要关联方;
e) 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自有网络平台;
f) 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4.1.2 慈善组织宜同时将上述基本信息在自有网络平台上进行信息公开,建议 额外公开以下基本信
息:
a) 慈善组织的组织架构;
b) 慈善组织的资格证书;
c) 慈善组织的工作团队介绍。
4.2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4.2.1 年度工作报告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同时将年度工作报告在
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4.2.2 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基金会和具有
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同时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上
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4.3 慈善项目信息
4.3.1 慈善项目设立时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慈善项目的以下内容:
a) 项目名称;
b) 项目内容;
c) 若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公布该慈善信托名称;
d) 若慈善项目由公募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支持的,公布该公开募捐活动名称。
慈善组织与项目合作方合作开展项目的,或资助项目执行方执行项目的,慈善组织采取公平、公开
的原则选择项目合作方与项目执行方,宜向社会公开项目合作方、项目执行方的选择要求。
4.3.2 慈善项目结束后的信息公开
当慈善项目结束时,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款项使用情况,宜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a) 项目评估报告;
b) 项目审计报告;
c) 项目结项报告。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且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将剩余财
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4.3.3 对慈善项目受益人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向受益人公开以下信息:
a) 慈善组织资助标准;
b) 慈善组织工作流程;
c) 慈善组织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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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4 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每年至少一次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a) 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
b) 财产状况报告。
4.5 重大事件信息
4.5.1 重大财产活动
慈善组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重大财产活动包括:
a) 重大资产变动;
b) 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c) 重大投资。
关于重大资产变动、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重大投资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
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进行规定。
4.5.2 关联交易
慈善组织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关联交易行为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a) 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b) 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c) 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d) 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e)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慈善组织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
易要素等。
4.6 定向募捐中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向捐赠人公开的信息包括:
a) 募捐情况;
b) 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4.7 对志愿者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时,向志愿者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a) 与该志愿服务相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志愿服务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
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b) 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4.8 接受捐赠情况
在不违反不予公开的内容情况下,慈善组织宜在自有网络平台公开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的情况,
包括:
a) 捐赠人;
b) 捐赠金额;
c) 捐赠时间;
d) 捐赠用途。
同时,建议慈善组织按照月度、季度、年度的方式在自有网络平台上公开接受捐赠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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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公募组织的其他信息公开
5.1 公募组织需要额外公开的基本信息
除按第4章的内容进行信息公开外,公募捐组织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a) 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5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b) 慈善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5.2 公募组织需要额外公开的慈善项目信息
公募组织在慈善项目终止后3个月内的,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项目
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公募组织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5.3 公开募捐活动中的信息公开
5.3.1 活动前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在该活动开始前向登记管理机关对募捐方案进行备案。
5.3.2 活动现场的信息公开
公募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在统一信息平台以及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
置,公布以下内容:
a) 公募组织名称;
b)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c) 备案的募捐方式和公开募捐方案;
d) 联系方式;
e) 募捐信息查询方式;
f) 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个人或组织方的有关信息(如有)。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公募组织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
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5.3.3 活动后的信息公开
公募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3个月后,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以下信息:
a) 募得款物情况;
b) 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c) 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5.3.4 网络募捐
公募组织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的,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上发布募捐信息,
同时宜在自有网络平台上发布相应的募捐信息。
6  不予公开的信息
对于以下信息,慈善组织不宜进行信息公开:
a)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b)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c) 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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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 未经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
信息;
e) 尚未经过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公开的内部工作信息;
f) 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未授权公开的信息;
g) 尚在磋商谈判阶段、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
h)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前款中第(b)、(c)、(d)、(f)项中所述信息,经权利人明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可以公开
的,可以予以公开。
若信息权利人或利益相关人对是否同意公开信息的征询未有明示同意公开之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公开。
7  信息公开的管理
7.1 信息公开的负责人和具体责任部门
慈善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人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第一负责人,其可以将相应职责授权给组织其
他部门。
慈善组织可以设置信息公开的具体责任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负责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责任部门可以由慈善组织自行进行指定,既可以是既有的部门(如秘书处、宣传部门、行政部),也可
以是专门单独设立的部门(如信息公开部)。
7.2 信息公开的部门职责
慈善组织的责任部门的职责如下:
a) 草拟信息公开制度,经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理事会通过;
b) 责任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发布,并对已公开信息妥善归档保存备查;
c) 责任部门负责对信息公开内容进行更新。
其他部门配合责任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收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公开内容,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进行信息公开;并有权向责任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的建议。
7.3 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审核
7.3.1 收集信息公开内容
责任部门主动收集信息公开内容,例如对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公开内容
进行收集。
其他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属于信息公开的内容,主动报告责任部门。报告表参见附录A。
7.3.2 整理和审核信息公开内容
责任部门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整理,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核:
a) 确认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信息以及获得相应授权;
b) 对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
7.3.3 信息公开审批
信息公开的内容经责任部门整理、审核后,报第一负责人审批。审批表参见附录B。
7.3.4 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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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通过后,责任部门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包括将信息公开内容在统一信息平台和官方网络发布、
在办公场所或服务场所准备相应纸质材料、向特定对象发送信息公开材料、联系第三方媒体渠道发布。
发布内容和渠道参见附录C。
7.3.5 信息公开内容的更新
信息发布后,发现信息内容出现不准确的、不真实情况的,各部门宜及时报告责任部门。责任部门
对情况进行查证,需要进行信息更新的,按照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更新。
7.4 信息公开渠道
7.4.1 统一信息平台
统一信息平台是慈善组织对外信息公开的民政部门指定平台。
7.4.2 自有网络平台
慈善组织可以在自有网络平台上发布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章程与制度、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
报告、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如有)、接受捐赠情况与公开募捐情况(如有)等信息。
慈善组织的自有网络平台的建设宜做到栏目齐全、内容丰富、更新及时。
7.4.3 办公场所或服务场所
慈善组织宜在其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慈善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和评估等级牌匾,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慈善组织可以在其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提供其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信托工作
报告(如有)和信托财务报告(如有)的纸质文本,包含其基本信息、慈善项目信息、年度工作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的宣传资料,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7.4.4 第三方媒体渠道
慈善组织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第三方媒体渠道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内
容中注明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和联系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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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信息公开报告表
表A.1给出了信息公开报告表的样式。
表 A.1 信息公开报告表
报告内容名称
报告部门
信息公开种类
□基本信息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慈善项目信息
□慈善信托信息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等情况
□定向募捐信息
□志愿服务信息
□接受捐赠情况
□公开募捐情况
信息公开内容说明
附 件
□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
建 议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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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信息公开审批表
表B.1给出了信息公开审批表的样式。
表 B.1 信息公开审批表
信息公开名称
信息公开种类
□基本信息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慈善项目信息
□慈善信托信息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等情况
□定向募捐信息
□志愿服务信息
□接受捐赠情况
□公开募捐情况
信息公开内容摘要
信息公开渠道
□统一信息平台(法律强制要求的项目)
□自有网络平台
□办公场所或服务场所
□第三方媒体渠道
附件
□信息公开的内容
□需要上传的材料(如有)
□其他
责任部门意见
审核人(签章) 年 月 日
执行机构负责人意见
审核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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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信息公开资料、渠道一览表
表C.1给出了信息公开的资料、时限,以及其他渠道。
表 C.1 信息公开资料、渠道一览表
类目  内容  资料  时限  其他信息公开渠道
(一)慈善组织
基本
信息
章程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
信息形成后的 30
日内上传统一信
息平台
在自有网络平台上
公开,基本信息制
作纸质文本置于本
组织的住所,方便
社会公众查阅、复

决策、执行、
监督机构成员
信息
理事会成员信息
监事成员信息
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等执行机构
成员信息
下设机构
情 况
下设的办事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
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下设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
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下设的代表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
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下设的专项基金的名称、设立时间、
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下设的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
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重要关联方
发起人
主要捐赠人
管理人员
被投资方
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
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联系人、联系
方式、自有
网络平台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门户网站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公众号
移动客户端等其他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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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1 信息公开资料、渠道一览表(续)
类目  内容  资料  时限  其他信息公开渠道
基本
信息
信息公开制度、项
目管理制度、财务
和资产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形成后的
30 日内上传统
一信息平台
在自有网络平台上公
开,基本信息制作纸
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
住所,方便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项目管理制度
财务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年度工作
报告和
财务会计
报告
年度工作
报 告
年度工作报告
每年 3 月 31 日
前将年度工作
报告和财务会
计报告在统一
信息平台上公

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
务会计报告在自有网
络平台上公开,并将
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
的住所
财务会计
报 告
财务会计报告
慈善项目
情 况
项目设立
情 况
项目名称;
内容;
为项目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的
名称;
支持慈善项目的慈善信托名称
设立后 30 日内
在自有网络平台上公
开慈善项目情况
项目结束后的情况
项目评估报告
结束后 30 日内
公开
项目审计报告
项目结项报告
对项目受益人的
信息公开
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
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建议向社会公开前款
规定的信息
慈善信托
情 况
信托事务处理情况  信托工作报告
每年 3 月 31 日
前将年度工作
报告和财务报
告在统一信息
平台上公布
在自有网络平台上公
开,并将纸质文本置
于本组织的住所
信托财务
情 况
信托财务报告
重大资产
变 动
重大资产变动的具体内容和金

重大交易
及资金往来
重大交易往来及资金往来的具
体内容和金额
重大投资  重大投资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关联交易
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的具体内
容和金额;
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的具体
内容和金额;
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具体
内容和金额;
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具体
内容和金额;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的
具体内容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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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表 C.1 信息公开资料、渠道一览表(续)
类目  内容  资料  时限  其他信息公开渠道
定向
募捐
定向募捐情况
募捐情况

向捐赠人告知;
应捐赠人要求在自
有网络平台上公开
捐赠款物管理使用
情况。
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志愿者
对志愿者信息
公开的内容
与该志愿服务相关的全部信息

公开招募的,在自
有网络平台上向社
会公开
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接受
捐赠
接受捐赠情况
捐赠人;
捐赠金额;
捐赠时间;
捐赠用途

在自有网络平台上
向社会公开
(二)公募组织额外的信息公开
基本
信息
前五名
报酬金额
上年度在公募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
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信息形成后的
30 日内上传统
一信息平台
在自有网络平台上
公开,基本信息制
作纸质文本置于本
组织的住所,方便
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经费标准
慈善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
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
标准
慈善
项目
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名称;
实施地域;
受益人群;
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
项目的支出情况;
为项目开展提供支持的公开募捐活动
名称(如有);
项目终止后剩余财产(如有)的处理
情况
慈善项目终止
后 3 个月内;
实施周期超过
6 个月的项
目,每 3 个月
一次
项目审计的,在自
有网络平台公开项
目审计报告
公开
募捐
募捐活动现场
的信息公开
内容
公布公募组织名称;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备案的募捐方案;
联系方式;
募捐信息查询方法
募捐活动前 30
日内
在募捐活动现场或
者募捐活动载体的
显著位置
募捐活动实施
的信息公开
内容
募得款物情况;
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
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活动
结束后 3 个月
内;公开募捐
周期超过 6 个
月的,每 3 个
月一次
在自有网络平台上
公开募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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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3]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释义》,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编著,中国法制出版
社,2016.7
[5]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
[6]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
[7]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
[8]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9]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
[10]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61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要捐款我要求助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