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出台 严格规范慈善信息公开

2011-09-21

 

  9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江苏省之后全国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的第二部关于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全区慈善组织已经发展到了193个,专职从事慈善的人员超过千人。通过实施“扶老助残”、“百名爱心人士抚育千名孤儿”、“爱心助学”等慈善项目,惠及人数达8004人。但全区慈善事业还在较低的发展阶段,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该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慈善组织、募捐和捐赠、鼓励发展社会慈善企业、促进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条例明确了慈善活动的范围、原则和方法,严格慈善组织募捐、实施救助、信息公示、检查审计等制度,以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
  针对全区目前各类慈善组织信息公布制度不规范、慈善款物使用不透明、社会公信力不高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慈善组织募集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慈善组织必须每半年向批准其成立的民政部门报告其日常开支预算和决算,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在其网站和民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慈善资产状况、慈善募捐、受捐财产使用明细以及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列支明细。还规定,捐赠人或者受赠人要求了解慈善募捐、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慈善组织应当予以答复。同时规定,慈善住址募捐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和损毁,如有以上情形私分、挪用或侵占捐赠款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责罚,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第四章专设了鼓励和扶持社会慈善企业的内容,具体规定扶持资金、贴息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和措施,以促进企业积极从事慈善事业。(张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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