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送流浪儿回家需防重回问题家庭

2011-09-19

  第六届全国救助管理站站长交流会16日在武汉举行,民政部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政策方针和安排部署,在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上着力实现“三个转变”,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促进其健康成长,融入社会、服务社会。

  交流会上,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要求,一是变“自愿受助”为“主动救助”,从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角度出发,救助保护机构尽快开展外展救助服务,宣传救助服务政策,采取更加主动的保护性救助措施,建立经常性的救助保护服务机制。在尊重流浪未成年人的看法,努力了解他们心理状态的基础上,通过提供便利服务,说服引导其接受救助,对不愿接受救助的,要建立服务档案,组织社工、志愿者进行一对一劝导、救助服务,防止其长期滞留街面,避免被人胁迫、诱骗。

  二是变“简单接送”为“儿童优先”,简单地把一些流浪未成年人送回“问题家庭”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很容易造成未成年人的再次流浪。因此,要根据流浪未成年人的个体特点和家庭监护情况,采取护送返家、委托监护、转移监护权、技能培训后帮助就业、送工读学校矫治、福利机构安置、“类家庭”教育转化、家庭寄养、社会代养等多种方式,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尽可能的支持性、治疗性服务和替代性照顾,并做好跟踪回访和帮扶工作,帮助他们摆脱流浪生活,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三是变"批评教育"为"教育矫治".流浪未成年人受过不良生活经历的影响,缺乏正常的知识教育,比一般的未成年人有更多的成长需要,需要较多的资源、多样化的服务来帮助其正常成长,并改变偏差行为。目前,急需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行为思想和文化、技能上的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进行自我了解、自我肯定以及人际关系、沟通技巧等方面教育;要从简单的生活照顾过渡到恤幼育人,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加强文化和法制教育,提升自尊自信;对符合条件的要组织职业技能和就业服务,帮助其自强自立,早日融入社会、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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