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慈善总会救急难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会救急难慈善项目的顺利实施,帮助因遭遇突发事件或因重大疾病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解决临时生活困难,根据《郑州慈善总会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倡导鼓励各级慈善会积极参与救急难慈善项目。参与救急难慈善项目的慈善总会可根据《郑州慈善总会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安排相应项目资金。每年初各县(市、区)慈善总会应将救急难慈善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上报本会。
第三条 救急难慈善项目坚持属地救助原则。对符合《郑州慈善总会救急难慈善项目实施细则》(见附件)规定的申请者的求助,原则上一年一次,五年内不超过三次。申请者应先向所在地县(市、区)慈善总会求助,通过县(市、区)慈善总会向本会申请。未经本级慈善总会救助的,不能直接推至上一级慈善总会。
第四条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特重大疾病(癌症、尿毒症、血液病)的贫困家庭,医疗费用经社保、农合、民政等报销之后个人承担费用由救急难慈善项目资金予以适当救助。
第五条 本会不接受个人申请。对上门或来函(电)求助者,本会批转求助者所在地县(市、区)慈善总会。县(市、区)慈善总会核实情况后,可根据情况予以救助。经县(市、区)慈善总会救助后仍有困难且救助总额未超过市定最高标准的申请者,可由县(市、区)慈善总会向上级慈善总会提出救助申请。
第六条 本会接到申请,核实情况后,及时将救助意见告知县(市、区)慈善总会。救助款由本会直接发放。
第七条 各县(市、区)慈善总会要加大慈善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做好慈善救助信息统计。每月25日前将当地月救助情况由县(市、区)慈善总会汇总后上报本会。各县(市、区)慈善总会每年救急难慈善救助工作将作为全市慈善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未参加本项目的县(市、区)慈善总会,本会原则上不接受其辖区内居民的求助申请。
第九杂 本办法相关事宜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会所有。